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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减少抚养费的支付

admin 定海律师 2024年03月23日
减少抚养费的依据:
1、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既有经济负担能力,又愿意承担大部分抚育费,双方就不直接抚养方减少抚养费的支付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的;
2、给付义务的父或母因出现某种困难,确实无法给付抚养费的,可以通过协议或判决,酌情减免给付数额。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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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或母有给付能力。子女在必要时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是其一项重要权利。父母双方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协议不成时,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诉。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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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 可以提出增加抚养费的情形有: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包括给付抚养费的一方收入明显增加等情况。 可以申请减免抚养费的情形有:在给付抚养费的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收入降低等特殊情况出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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